
民事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名称的组成部分,反映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进行概括,用于民事审判管理和司法统计工作。
民事案由体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分为四级结构,包含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等11个一级案由,下设二级、三级及部分四级案由,确定时优先适用第四级案由,诉讼请求变更时需调整案由表述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 。
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第一次修正,主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以适应《侵权责任法》的施行,并将侵权责任纠纷提升为第一级案由。
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
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案由规定增加人格权相关新案由,如名称权纠纷、声音保护纠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等。
202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议通过第三次修正,形成当前有效版本。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 。
案由的编排体系采用四级结构。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四十三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424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部分第四级案由。第三级案由是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
在适用规则上,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适用第四级案由 ;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
案由体系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编排为第一级至第四级,其中第一级案由包括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和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第三级案由是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此外,案由也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
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相关《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